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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文件一
2016-08-3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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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托幼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实施方案

                  

荔湾区教育局

2016年6月6

附件

 

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穗教发〔2015〕36号)、《广州市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发展学前教育第二期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荔府办〔2015〕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先执行,后补助”原则。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2015年秋季学期起进行修订,资助面不低于本区户籍在园适龄幼儿的10%,资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学年 300 元。

(二)“先急后缓,分步推进”原则。优先解决经济特别困难家庭,再解决一般困难家庭;优先解决特殊困难的幼儿,如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再解决一般困难幼儿,并根据实际逐步扩大资助覆盖面,提高资助标准。

(三)“财政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体系。

二、资助对象

一)优先对在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州市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持有广州市户籍;

2.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托幼园所就读;

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 五保供养证  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 特困职工证 》,以上证件之一。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

(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

(二)凡有荔湾区户籍又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托幼园所在园大班的适龄儿童给予资助。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荔湾区户籍;

 2.在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

 3.就读学前教育大班的适龄儿童。

三)经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登记设立的幼儿园(含托儿所)为就读的3-6岁广州市户籍的残疾儿童和特殊儿童提供扶助教育的工作给予课时补助。课时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接收的3-6岁残疾儿童和特殊儿童必须是广州市户籍;

2.幼儿园是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

3.接收儿童持有以下证件之一:

(1)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2)本人持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方案于2015学年修订。

(一)对符合本文第二(一)点条件的幼儿,政府按每人每学年50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二)对符合本文第二(二)点条件的幼儿,政府按每人每学年 400元(含各级财政资金)标准给予受资助的幼儿资助。

(三)对符合本文第二(三)点条件的幼儿园,政府按每人每学年5000元标准给予幼儿园工作课时补助。

四、经费来源

资助经费按幼儿园隶属关系和“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负责筹措落实。

市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各区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户籍幼儿(以教育统计手册在园户籍幼儿数为准)的10%、每人每学年300元的标准安排对区的补助经费,由区统筹用于资助对象的资助。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执行,确保资助政策顺利实施。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完善学前资助基础信息。

根据省、市的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监督和指导有关幼儿园认真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备的学前教育受助幼儿档案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三)建立严格规范程序。

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制度,资助要制定规范的程序进行申请、公示、评审、审核、发放并向社会统一发布,确保程序规范、结果公平。

(四)强化资金管理。

应将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资助人数和标准足额安排。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用于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不得挪用。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截留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减免收费等政策。

幼儿园不得因减免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同时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捐资助学。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和其他优抚对象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七)加大宣传力度。

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现行的国家、省、市财政资助政策有变,将及时按新政策进行修改。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荔湾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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