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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发放通知
2017-03-23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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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荔湾区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的通知

 

各托幼园所:

根据省、市的相关规定和我区教育局、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荔教【2016】30号)(附件1),2017年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在资助标准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由前阶段一年发放一次修改为春季(4月)和秋季(9月)各发放一次。为了加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明确办理程序,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下发资助资金发放通知如下:

一、春季(4月)段发放程序:(只发放符合优抚条件的幼儿)

(一)申请

2017年3月17-20日幼儿园要向家长广泛宣传资助政策,凡是符合荔教【2016】30号文件中:符合资助对象(一)类的幼儿----“对在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州市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资助对象需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1.持有广州市户籍;2. 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托幼园所就读;3.持有以下证件之一:(1)父(母)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 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广州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 五保供养证  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 特困职工证 》,以上证件之一。(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3)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4)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其家长在3月21日上交以下材料向园方提出申请:

1、《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2)一式一份;

2、户口簿复印件(户主、父母、孩子页)一式一份;

3提交以下证件之一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一份:《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或本人持民政部门核发有效的儿童福利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或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诊断为孤独症(与自闭症同义)一并向幼儿园递交;户口簿和相关证件原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资助申请人。

(二)幼儿园初审。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定,确实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填写《荔湾区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受助儿童汇总表》(附件3),一式一份及申请个人资料一份上交幼成科汇总。

(三)审定。幼儿园上报的材料经幼成科报局领导班子审定通过。

(四)发放。审定通过后区财政部门将资助资金通过幼儿园账户下发给受助申领人,并要求收资助人的家长在附件3汇总表上签收,并把原始资料上交幼成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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